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张**,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3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县,住新市河乡**行政村**村1号,农民。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4日18时51分,被告人张**醉酒后驾驶陕J34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宜川县南关向宜川县北石崖方向行驶途中,行至宜川县财政局门前路段处时,与**驾驶的陕J1S***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又与路边停放的**的陕A13***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张**受伤及三车部件受损的交通事故。
2020年02月26日,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23mg/100ml。
2020年3月9日,经宜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张**承担主要责任,**承担次要责任,**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构成坦白、为初犯偶犯、醉驾为摩托车,可以从轻处罚,但其属于无证驾驶且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宜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定世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92******;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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