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0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住**乡**行政村**号,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宜川县看守所。
2006年11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黄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黄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9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黄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6年4月11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宜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窜至宜川县党湾街**超市,该王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杠将**超市的后门撬开,然后将**超市内的400元现金、13条硬粗支芙蓉王香烟、2条硬细支芙蓉王香烟、10条粗支软中华香烟、3条细支云烟香烟、3条细支南京绿色十二钗香烟、1条硬粗支利群香烟、9盒硬粗支中华香烟、5盒粗支软中华香烟、3盒软粗支黄鹤楼香烟、5盒细支芙蓉王香烟、5盒硬粗支荷花钻石香烟盗走,并藏匿于家中,盗窃的香烟被民警全部追回并返还失主。经宜川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王*盗得的香烟价值:壹万叁仟壹佰壹拾贰元整(¥13112元)。王*盗窃物品及现金总价值为13512元。
2020年8月22日该王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视听资料;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有犯罪记录,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至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卓佳
2020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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