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马**,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住**县**村*号。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宜川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本案由宜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马**途经宜川县*街,在移动公司(*电子卖场)准备购买一部二手手机时,发现店内柜台上放一部黑色vivoX30por手机,马**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之际,将受害人闫**放置在店内柜台上的该部黑色vivoX30por手机盗走。经宜川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手机价格鉴定,价格为359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为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且经调查评估,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有期徒刑6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朝霞
检察官助理:安静茹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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