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文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XX年4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10406XXXX,汉族,初中毕业,安阳XXXX超市拣货员,户籍地:河南省XX市XX县XX镇XXX村五组,租住在安阳市文峰区XX村北XX区103号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2日20时59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豫EXXXXC号小型轿车在安阳市沿平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弦歌大道与平原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查获经过等相关书证;3.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英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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