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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1〕377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6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安阳市殷都区**村**巷**号。因盗窃,于2015年12月1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盗窃,于2017年1月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盗窃,于2018年7月3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于2018年10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0年1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趁被害人姚某某外出拿快递之机,进入位于安阳市北关区**大道**号院**号姚某某的家中,盗窃姚某某儿子马某某一件还未穿过的黑色灯芯绒夹克,该夹克的购买价格为158元。姚某某返回家中发现王某甲后伙同邻居将王某甲控制并报警,出警民警将王某甲带至公安机关。被盗夹克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被告人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姚某某陈述;5、证人陈某某等证言;6、勘验、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超艺

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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