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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丁飞飞,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路**号**户。被告人丁飞飞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后被告人丁飞飞因缓刑期间脱离监管,于2018年4月13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上网追逃,2018年4月23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丁飞飞因涉嫌诈骗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飞飞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2月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被告人丁飞飞在阜阳市颍东区租房处实施网络诈骗,其化名“梦瑶”通过快手在网上联系需要购买口罩的不特定人群,并添加微信好友,虚构其朋友家开药店、认识医药公司内部人员等事实,谎称其有大量口罩低价出售,通过微信收取被害人的口罩款共计21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丁飞飞通过微信以向被害人曹某某出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某某14480元; 

2. 2020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丁飞飞通过微信以向被害人冯某某出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某4470元;

3. 2020年2月份期间, 被告人丁飞飞通过微信以向被害人陈某某出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100元;

4. 2020年2月份期间, 被告人丁飞飞通过微信以向被害人王某甲出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540元;

5. 2020年2月份期间, 被告人丁飞飞通过微信以向被害人侯某某出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侯某某200元; 

6.2020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丁飞飞通过微信以向被害人于某某出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于某某50元:;

7.2020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丁飞飞通过微信以向被害人马某某出售口罩为由, 骗取被害人马某某420元; 

8.2020年2月份期间, 被告人丁飞飞通过微信以向被害人王某乙出售口罩为由, 骗取被害人王某乙110元; 

9.2020年2月份期间, 被告人丁飞飞通过微信以向被害人惠某某出售口罩为由, 骗取被害人惠某某200元;

10. 2020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丁飞飞通过微信以向被害人温某某出售口罩为由, 骗取被害人温某某20元; 

11. 2020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丁飞飞通过微信以向被害人王某丙出售口罩为由, 骗取被害人王某丙40元; 

12. 2020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丁飞飞通过微信以向被害人王某丁出售口罩为由, 骗取被害人王某丁100元;

13. 2020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丁飞飞通过微信以向被害人郭某某出售口罩, 骗取被害人郭某某50元; 

14. 2020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丁飞飞通过微信以向被害人徐某某出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20元;

15. 2020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丁飞飞通过微信以向被害人梁某某出售口罩为由, 骗取被害人梁某某100元;

16. 2020年2月份期间, 被告人丁飞飞通过微信以向被害人谈某某出售口罩为由, 骗取被害人谈某某100元。

二、2019年2月份,被告人丁飞飞化名“梦瑶”,通过网上招聘进入阜阳市颍泉区临沂商城 “**童装”电商服装店(个体户营业执照)从事客服工作,其负责使用店内“一诺**” (微信号:wxid_ixypzg91t8****) 、“一诺**”(微信号: fangyinge131****) 的客服微信号联系客户、收取客户货款以及配货、发货。2019年5月份,被害人魏某某(批发客户)通过直播平台添加了丁飞飞使用的“一诺**”客服微信号,并通过微信下单购买货品,在支付订货款时,被告人丁飞飞向被害人魏某某发送了个人收款二维码私收货款,后从“**童装”的仓库向被害人魏某某发货。从2019年5月份至2019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丁飞飞陆续通过上述方式私下收取被害人魏某某的订货款共计74623元,并通过“**童装”的仓库以及浙江湖州批发市场向被害人魏某某邮寄了部分货品,后便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发。2019年8月份,被告人丁飞飞从“**童装”辞职后,仍然用自己的个人微信(微信号MYFF521****)与被害人魏某某保持联系并收取订货款,并从浙江湖州给被害人邮寄了小部分货品,后便以“物流需要中转”、“生病住院”、“患癌症”等理由向被害人魏某某索要钱款。从2019年8月份至2020年1月份期间,被害人魏某某陆续向被告人丁飞飞使用的个人微信账户转账共计77265.9元。经查,从2019年5月份至2020年1月份期间,被害人魏某某向被告人丁飞飞微信转账共计151888.9元,被告人丁飞飞向被害人魏某某发货共计价值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快手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财付通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及微信截屏、顺丰及邮政快递单、情况说明、圆通发货统计表等书证;

2.被害人曹某某、冯某某、陈某某、魏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苏某某、方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丁飞飞的供述与辩解;

5.侦查人员依法制作的提取笔录及电子数据固定清单;

6.依法调取的通话录音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飞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飞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32888.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飞飞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依法可以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飞飞在缓刑考验期内擅自脱离监管,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在其被撤销缓刑在逃期间,再次实施诈骗犯罪,应当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静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丁飞飞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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