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阜南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6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某持有B2型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4月3日晚,汪某某与马某某等人一起吃晚饭时饮用了白酒。吃饭期间,姚某某电话联系汪某某称其正被人殴打,闻讯后汪某某驾驶皖K******号小型客车,行驶至**路**路段,随后下车与他人发生互殴。民警处警过程中发现汪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抽取其静脉血样并送检。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56.5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忠海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9页及补充侦查材料2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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