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91********,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安徽省金寨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晚20时6分许,被告人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TD100T-7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悬剑山路北侧辅道由东至西方向直行,行驶至龙城小区门口时与沿悬剑山路由西至东方向行驶左转弯驶入龙城小区的储某某驾驶的皖NJN983号小型轿时发生碰撞,造成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16日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事故发生时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2.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储某某、曾某、汪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占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雯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贰册(含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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