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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Z336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1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蚌埠市龙子湖区**乡**村*庄**号。局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4年8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收缴赌博工具游戏机3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1时39分许,被告人焦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号牌为皖******的小型汽车沿蚌埠市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解放路淮河路与凤阳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焦某某多次吹气未果后,被民警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抽血待检,经检验鉴定焦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表、机动车行驶证及信息表、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

2.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关于焦某某乙醇含量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林

检察官助理王晓敏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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