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路**幢*单元***号,现住安徽省凤阳县**镇王***队。被告人王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12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1时40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C*****的白色普拉多牌小型越野客车沿蚌埠市迎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中路路口交警查缉点北30米处时将车辆停在路边后离开,后被交警查获,并未完成呼气式酒精检测。后交警将其带至蚌埠市海天中西医结合医院依法抽取血样。
2020年4月17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5.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秀莲
检察官助理:宋戈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 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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