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弋检一部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619********,汉族,中专文化,打工,住芜湖市弋江区**街道**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芜湖市弋江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号**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某某”(黄某某自述,其身份不明无法查证)通过陌陌、微信等软件添加被害人查某某为好友,隐瞒真实身份骗取其信任,并于同年3月7日,以向查某某借钱用于偿还信用卡欠款为由,骗得人民币6210元。黄某某通过微信收到上述转账后,随即将被害人拉黑删除,并将钱款提现至其银行卡,后用于个人花销。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黄某某赔偿查某某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查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网络实施诈骗活动,骗取钱款62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莉
检察官助理:宋静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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