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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18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人,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楼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9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在濉溪县*****小区西门路段,追尾撞到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皖*****学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徐某某无责任。后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51mg/100ml。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害人陈述;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可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据此,建议判处其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大胜

检察官助理:张兵义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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