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30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纪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301965********,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村**组**号。被告人纪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纪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 2020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份期间,张某甲、纪某某二人在明知长江流域禁捕的情况下,长期多次在长江干流乌沙段使用地笼等工具进行捕捞鱼虾并到乌沙镇菜市场贩卖,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以上。
2020年7月6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纪某某二人驾驶渔船到长江干流乌沙段新庄村排灌站附近水域埋下6只地笼和1只张网进行捕鱼,并在渔船上等候至4时许,张某甲、纪某某将埋下的地笼和张网收起,发现捕捞到部分鱼虾。二人遂驾船准备回家,行至岸边时被江边巡查的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当场扣押了渔获物汪丫鱼2.475公斤、江蟹0.29公斤、江刀鱼0.46公斤、江虾5.36公斤、鳜鱼0.345公斤和捕鱼工具渔船1艘、张网1只、地笼6只。
张某甲、纪某某被现场查获的民警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讯问,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禁捕通告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王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5.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纪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纪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 健
检察官助理 徐 智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青阳县看守所;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