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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安徽省太湖县**乡**组**号。被告人何某某曾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于2019年3月11日被太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望江县漳湖镇日星村至**镇**街公共道路行驶,行至**街与金赛线交叉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5mg/1OO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何某某带至望江县高士镇卫生院由医护人员提取血液样本两份。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血液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雄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562****;

2.随案移送案卷共一册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光盘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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