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6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怀远县**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镇**路**号,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区。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晚21时32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从怀远县荆山镇禹王西路第二中学附近饭店出发,沿禹王西路由西向东行至怀远县荆山镇禹王西路老石榴酒厂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供述与辩解;
4.皖天司毒鉴[2020]第441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韩宇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4.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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