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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检刑一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劳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6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某某,住宿某某**镇**村**组**号,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由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罪,于2020年11月0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劳某某明知长江水域十年禁捕,在禁捕期内仍使用地笼网在宿某某**镇**村**号碑附近长江水域内进行捕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依法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菌

检察官助理:郭超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05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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