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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检刑一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61969********,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无业,住安徽省宿某某**乡**村**组**号。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被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0日被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谢某某提供照片和身份信息,从王某某(已死亡)处购买了一本假A2驾驶证,并支付了400元。2017年7月27日上午,谢某某持假A2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在宿某某**镇**路水果批发市场门口被交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买卖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继军

检察官助理胡喆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6661****。

2、本案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随案移送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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