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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检刑一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6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宿某某**镇**村**组**号。2020年3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朋友陈某某家吃饭并饮酒。当天晚上21时37分,被告人汪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宿某某××××××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2020年1月13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继军

检察官助理:方唐亮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05690****。2.案卷材料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原件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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