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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迎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严家泼,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02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同上)。1983年因犯强奸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8年12月31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1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08年9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安庆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10年11月因赌博被安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因其患有严重疾病,看守所不予收押,当日被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家泼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4时许,被告人严家泼步行至安庆市迎江区棋盘山路90号水利局排管所宿舍楼下时,用自己的电动车钥匙打开并盗走了被害人臧某某妻子停放于此的灰色“大运”牌电动车(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1485元)。

同年4月9日,公安机关依法将被告人严家泼抓获归案,并于当日将被盗的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纪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臧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严家泼的供述辩解;

4.现场指认、搜查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家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家泼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此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严家泼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曚

检察官助理:范卉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9855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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