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街道**社区**组**号,现住六安市叶集区**街道**小区**期。2018年8月20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安徽省霍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8年10月26日因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被河南省固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1月24日因民间借贷拒不履行被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2日。2019年5月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6月11日该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六安市叶集区**街道**村**厂位于史河河道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且在叶集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区内,属于砂石禁采区。2016年以来,原叶集区试验区政府、叶集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打击取缔在史河叶集段非法采砂行为。
2019年1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孟某甲伙同许某甲、许某乙两次在**厂内输送带下用铲车非法采砂约40吨。
2019年1月27日夜至2月12日夜,被告人孟某甲分别组织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孟某乙、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六次在**厂内输送带下方非法采砂,孟某甲负责指挥和放风,王某某负责挖砂,刘某某负责开铲车装砂,李某某、孟某乙负责开货车运砂,余某某负责放风,共计非法采砂近1000吨。经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3地质队对**厂被盗采现场进行建设用砂资源量估算,采出砂的重量为1007.50吨,经六安市叶集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砂为100元/吨,采出砂价值为10.075万元。被告人孟某甲通过李某某将砂出售给他人,非法所得5万余元。
另外,2019年2月10日夜至11日凌晨,被告人孟某甲组织王某某、李某某、孟某乙和许某甲、许某乙再六安市叶集区**街道**村许某乙家的空地非法采砂200余吨,非法所得2万余元。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孟某甲经书面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禁采区内开采建设用砂,价值1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系坦白,对其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芩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联系电话:18326373333,151564136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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