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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某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安某铁路运输检察院

安某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铁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1.被告人某应,男,197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3197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安某市石泉县,住石泉县**镇**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713日被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9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27日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被告人杨某朗,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暂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坡**村大院**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3.被告人田某刚,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3197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安某市石泉县,住石泉县**镇****前院*单元*楼。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4.被告人董某刚,绰号兵某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3198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安某市石泉县,住石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5.被告人谭某耀,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3196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安某市石泉县,住石泉县**镇**社区*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6.被告人田某明,绰号水某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3199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安某市石泉县,住石泉县**镇**社区**小区4号楼2单元401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凃某应、杨某朗等6人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被告人杨某朗电话联系被告人凃某应,委托其在石泉县境内捕猎野生画眉鸟。后凃某应将情况分别告知田某刚、董某刚、谭某耀,让他们捕猎画眉鸟出售给杨某朗,田某刚、董某刚、谭某耀均表示同意,过程中田某明加入其中。捕猎时间、地点均在禁猎期、禁猎区。

1.2020年6月底至7月初,被告人凃某应伙同被告人田某刚先后在石泉县**镇的***村(小地名:***)、**村(小地名:***)、**村(小地名:***)、**村(小地名:***)、**村(小地名:***)、**村(小地名:***)使用网捕的方法猎捕野生画眉鸟共计23只。

2.2020年6月底至7月初,被告人凃某应伙同被告人董某刚先后在石泉县**镇的**村(小地名:***)、**村和**镇**村交界处使用网捕的方法猎捕野生画眉鸟共计9只。

3.2020年6月底至7月初,被告人凃某应先后在石泉县**镇的****、**村(小地名:***)使用网捕的方法猎捕野生画眉鸟共计7只。

4.2020年6月底至7月初,被告人董某刚先后在石泉县**镇***村(小地名:***)和石泉县**镇的**村*组(小地名:***)、**村*组(小地名:***)、**村*组自家附近使用网捕的方法捕猎画眉鸟共计14只。

5.2020年6月底至7月初,被告人田某刚先后在石泉县**镇的**村(***村,小地名:***)、**村使用网捕的方法猎捕野生画眉鸟9只(实际出售给凃某应8只野生画眉鸟),同时伙同被告人田某明在石泉县**镇农光村(小地名:石梯沟)使用网捕的方法猎捕野生画眉鸟4只(其中出售给凃某应3只,当时放飞1只)。

6.2020年6月底至7月初,被告人谭某耀在石泉县**镇**社区*组其住宅附近猎捕野生画眉鸟6只(其中出售给凃某应5只,自己豢养1只)。

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凃某应将上述中猎捕的62只野生画眉鸟装入鸟笼,以现金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杨某朗。

综上,被告人凃某应参与猎捕野生画眉鸟69只;被告人杨某朗参与猎捕野生画眉鸟62只;被告人田某刚参与猎捕野生画眉鸟34只;被告人董某刚参与猎捕野生画眉鸟25只;被告人谭某耀参与猎捕野生画眉鸟6只;被告人田某明参与猎捕野生画眉鸟3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通告》《复函》等书证;证人某沙、黄某斌等人的证言以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凃某应、杨某朗等6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凃某应、杨某朗等6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凃某应、杨某朗、田某刚、董某刚、谭某耀、田某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凃某应、杨某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田某刚、董某刚等4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凃某应、杨某朗等6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某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宋利军

检察官助理:牛  敏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凃某应、杨某朗等6人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4册,光盘36张,《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3.《量刑建议书》6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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