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县,现住吉林省安图县**镇**住宅楼**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安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3日16时30分许,安图县住建局拆迁工人在安图县**镇**修理部**楼进行拆迁工作时,在**修理部**楼衣柜里发现孙某甲私藏的疑似枪支一支。经鉴定,送检的孙某甲非法持有的疑似枪支为枪支(改制)。
被告人孙某甲系被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甲供述和辩解;
(二)证人孙某乙、张某甲、张某乙证言;
(三)辨认笔录及照片;
(四)鉴定意见;
(五)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雪峰
检察官助理:王姝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图县**镇;
2.案卷三册,证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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