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杨xx,曾用名杨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xx19xxxxxxxxx,汉族,中专学历,xx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住宁县xx镇xx街道xx小区。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2020年8月21日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2018年5月4日因赌博被宁县公安局和盛派出所处罚款200元。
辩护人秦书法,甘肃陇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xx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xx2014年8月26日被西京医院诊断患有癫痫病,2014年8月份、2016年5月份先后在西京医院治疗(至案发前未发作过),2017年8月28日申领考取了C2机动车驾驶证
2020年3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杨xx驾驶甘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xx小区x号楼附近时癫痫发作,大脑突然失去意识,将站在该小区侧门前的李xx和李xx撞伤。
被害人李xx案发当天在庆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失血性休克;2胸外伤:1)连枷胸2)双侧创伤性血气胸3)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4)胸骨骨折5)双肺挫伤;3、失血性贫血;4、头皮血肿;5、急性胃扩张;6、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7、代谢性酸中毒;8、低钾血症;9、低钙血症;10、牙齿损伤;11、右侧髂骨骨折;12、双侧骶骨翼骨折;13、耻骨上下支骨折。被害人李xx案发当天入住宁县第二人民医院,3月26日转入庆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被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伤;2、面部皮肤裂伤;3、血小板减少症;4贫血(轻度);5、嗅觉丧失;6、味觉减退。2020年8月23日经甘肃省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xx的损伤系重伤二级。
被告人杨xx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李xx、李xx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鉴定意见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xx明知自己患有癫痫病而驾驶机动车,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造成了被害人李xx重伤(二级)、李xx受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辉
检察官助理:魏 宸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五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赔偿协议复印件二份、收条复印件二份、谅解书复印件二份、银行转账凭条复印件二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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