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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屯**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盗窃,于2020年10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盗窃,于2020年11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大连市沙河口区**路**号**车坊门前盗窃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自行车1辆 ,被当场抓获。

2.2020年1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商城一仓库内盗窃被害人薛某某铁丝质电线,被当场抓获。

3.2020年11月30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大连市金州区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甲馆,用手将驴肉馆侧门拽开进入馆内,偷吃鸭头2个、偷喝牛栏山二锅头1瓶,盗走打火机4个和中南海牌香烟1盒。打火机4个已追返被害人。

4.2020年12月2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被害人苏某某经营的*乙馆,用手将全羊馆的厨房窗户拉开进入馆内偷吃烤饼、偷喝白酒,被当场抓获。

以上物品因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相关材料不齐全,大连金普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均不予受理价格认定申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吴某某、王海山、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作案,视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  磊

检察官助理:高  亮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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