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诉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薛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3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西岗区**街**单元**(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街**号**单元**)。被告人薛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5月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强制戒毒两年。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13日将本案报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14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大连市西岗区**街**单元**房间内,容留赵某某、韩某某、肖作程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薛某某在上述地点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赵某某、韩某某、肖作程证言;
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佳
检察官助理:刘景锋
2020年9月14日
附:
1. 被告人薛某某现被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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