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诉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61967********,汉族,文盲,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巷**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乡)。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9月7日被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6年12月29日,被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20年5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14日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带着手电筒和之后捡拾的铁棍,步行至大连市西岗区沿海街68号绿港湾公寓附近时,李某某用铁棍将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辽B****3白色日产奇骏SUV车的右后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的单肩包偷走(单肩包内有2张1000元面值的沃尔玛购物卡、1个装有200元现金的黑色钱包、1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档案袋和1台微软电脑及键盘、电脑笔、鼠标)。之后李某某在案发地附近的花坛边翻找包内的物品,因其未发现档案袋内的现金,故仅将钱包内的200元现金盗走,其余财物均被李某某扔在案发地附近。后案涉的5000元现金、2张沃尔玛购物卡、1个黑色钱包、1个单肩包均被环卫工人捡到并通过公安机关返还给被害人,案涉的微软电脑及键盘、电脑笔、鼠标均未找回。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微软电脑及键盘、电脑笔、鼠标价格合计人民币4705元,经大连华宸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李某某砸碎的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154元。综上,李某某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11905元,故意毁坏财物人民币154元。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违法嫌疑人情况查询记录、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3刑初字第318号、(2020)辽0203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存根)、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价格认定协助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大西价认刑〔2020〕040号《关于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大连华宸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大华车损估字[2020]S225号《关于黄某某被盗窃一案被损坏车玻璃市场维修价格评估意见书》;
6.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制作的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楠
检察官助理:郭喜栋
2020年9月28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三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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