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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诉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街**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镇**村**组)。被告人张某乙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于2019年5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0日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20年9月11日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铁军,系辽宁岭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路过大连市西岗区双兴街9-5号橙堡超市欲进店买水,但超市已歇业,于是张某甲将门锁拽坏进入店内,临时起意盗窃各类香烟共计223包、火腿肠30支价值人民币52.07元和现金人民币422元。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总价值为人民币3089.17元。故张某甲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3563.24元。

被盗赃物、赃款,除被被告人张某甲花掉27元外,其余赃物、赃款均被追回。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违法嫌疑人情况查询记录、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1刑初773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辽宁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编号:R-ZW212003190316)《检验报告》、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DLYC/JL-JH-034)《涉案卷烟价格证明》、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大西价认刑[2020]8号《关于被盗卷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制作的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楠

检察官助理:郭喜栋

2020年9月28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四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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