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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旅检公诉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211970********,汉族,高中文化,打工,现住吉林省东丰县**镇**街**委**组。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取保候审,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00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辽B****9号微型面包车沿大连市旅顺口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发路**学院门前附近处,与李某某驾驶的停放在**路快速车道内的辽B****5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此事故致两车受损。旅顺口大队办案民警现场对周某某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211mg/100ml。随后民警将周某某带至旅顺口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以备血液乙醇含量检验。经检验,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207.63mg/100ml。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旅顺大队认定,周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查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材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送达回执、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学鉴[2019]毒鉴字第355、3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京龙[2019]交鉴字第050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鉴定告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晖

检察官助理:刘瑶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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