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某某院公诉刑诉〔xxxx〕xxx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xxxxxxxxxx1859,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地区墨某某,住新疆墨某某xx乡xx村xx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墨某某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1日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因本案涉及范围广,于2020年3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阿某某于2019年4月通过卡xx的介绍认识了受害人陈xx,被告人阿某某骗被害人陈xx说:“我有装载机,你要不要买?”,至2019年5月12日期间向受害人陈xx骗走了四个装载机的定金共计57500元。 受害人陈xx多次去找被告人阿某某,但被告人阿某某没有给钱或装载机。 破案后,受害人陈x已追回57500元。
2被告人阿某某于2018年9月初阿某某跟墨某某xx镇xx村的受害人阿某某说好要给他卖一辆装载机,把受害人阿某某带到墨某某xx镇xx村海xx的搅拌厂,被告人阿某某指着一台停放的柳工牌装载机,骗他称装载机是自己的,跟受害人阿某某协商装载机价格,定价为4.3万元,2018年9月3日被告人阿某某跟受害人阿某某签订《车辆买卖合同》购买装载机,当场受害人阿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阿某某转账了4.3万元。但是被告人阿某某没有把装载机给他,阿某某多次找阿某某要装载机时,阿某某一直以正在弄装载机的事情为由,没有个他装载机,在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阿某某用微信给受害人阿某某返还了1万元,过了好长时间,被告人阿某某还是没有给他装载机的消息,受害人阿某某去找阿某某要装载机,被告人阿某某2019年3月份又通过微信退回2000元,2019年4月份被告人阿某某跟受害人阿某某在墨某某爱心医院附近见面时,被告人阿某某以现金方式退回阿某某10000元。后来受害人阿某某多次去找阿某某要装载机,但被告人阿某某称自己正在办装载机的事情并通过微信向受害人阿某某收取了7800元。于是被告人阿某某就用自己根本就没有的装载机要卖给受害人阿某某为由跟他签订合同骗取受害人阿某某28800元,损失没能追回。
32019年3月3日,被告人阿某某得知受害人阿某某在墨某某波斯坦阔勒“和谐交通运输公司”停车场有一辆柳工牌装载机出售的消息。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阿某某给受害人阿某某打电话,得知装载机出售价格为4.5万元后让受害人阿某某通过微信把装载机的照片发给他,受害人阿某某通过微信把装载机的照片发给了他,被告人阿某某通过询问受害人阿某某得知了装载机停放的位置。被告人阿某某卖掉装载机为目的联系了陈xx,加了他的微信,在微信上给他发了受害人阿某某的装载机的照片并索要5000元押金,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阿某某与陈xx在墨某某xx装载机停车场见面后把陈xx带到受害人阿某某的装载机停放位置,把受害人阿某某的装载机以26500元的价格卖给陈xx与他签订《买卖合同》,同时商定把装载机的从xx装载机停车场提装载机的手续办完后就可以把装载机开走,然后他们就回去了。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阿某某与阿某某(墨某某xx镇xx村人)见面称:我收购了xx乡阿某某的装载机,这个装载机现停放在墨某某xx停车场,你能否帮我做一个能从停车场提装载机的证明,阿某某听完后跟阿某某一起到xx镇政府综治办办公室找工作人员阿某某,提交被告人阿某某与陈xx签订的《装载机买卖合同》要求开具证明,阿某某看完合同后称:你们应找户口所在地的xx乡综治办办理,我们无法出具证明。于是被告人阿某某找到陈xx,重新以阿某某的名义和陈xx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签完后让阿某某去xx镇政府综治办办公室找综治办工作人员阿某某开证明,阿某某审完合同后出具了阿某某给陈xx卖装载机的证明。被告人阿某某与阿某某一起前往xx停车场,交付停车费600元,将装载机从停车场提取后,被告人阿某某在受害人阿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柳工牌装载机以2.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陈xx。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以上事实由证人证言、破案经过、受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供述记录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26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某合同诈骗罪的行为4年5个月有期徒刑,盗窃罪的行为判处2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万元,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阿玛古丽·吾马尔
热依汗古丽·艾麦提尼亚孜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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