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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41989********,汉族,高中,中共党员,无犯罪前科,工作单位墨某某***乡纪检办科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住新疆墨某某***乡乡政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墨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墨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墨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2时左右,被告人和两名同事在墨某某吐外特乡乡政府干部宿舍一起吃饭喝酒后,于6月5日凌晨02时左右,被告人鲁某某驾驶甘JZ****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和其一起喝酒的两名同事,从墨某某***乡人民政府向墨某某迎宾小区方向行驶,在行驶至墨某某迎宾小区对面停车场时挂蹭到停车场入口处阻车桩,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发现甘JZ****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鲁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民警随即对当时驾驶员进行控制,并进行抽血取证。

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650106009】号鉴定意见书,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2910号鉴定书检验结果为:鲁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为1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墨某某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墨某某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新中信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2910号鉴定意见书、墨某某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墨公(禁毒)现检字[2020]079号现场检测报告书。

5.被告人鲁某某现场查获照片及抽血照片共计4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书记员:宋永芳

(院印)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墨某某***乡乡政府。

2.案卷材料2册,光碟2张;

3.起诉书14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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