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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塔城市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1197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公安局*庄派出所,住新疆塔城市*苯板厂,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塔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或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9日凌晨0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冀AM****小型普通客车自塔城市**饭店附近行使至塔城市光明路*巷时被民警发现。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0.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酒精含量为210.84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塔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姬红梅

检察官助理:早瓦娜尔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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