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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图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图们市人民检察院

图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图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图们市,住图们市****家园***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图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图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3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吉HB****号轻型栏板货车从图们市石岘镇老杜家常菜饭店行驶至石岘镇四委公共卫生间附近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抓获。经检测,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07.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案件来源、归案情况、户籍证明等书证;

(二)刑事摄影照片;

(三)检验报告书;

(四)视听资料;

(五)证人朴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六)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山虎

检察官助理:张晶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贰册、视频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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