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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中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向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资中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资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资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资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向某某与其老公罗某某在四川省资中县公民镇太平寺村村办公室干扰村委会换届选举,随后公民镇镇长李某某报警,公安民警王某某、刘某某、辅警钟某某等人到现场处警,民警传唤罗某某时,向某某上前阻拦,对王某某、刘某某进行抓扯,并咬伤钟某某手背。经资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钟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向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钟某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说明等;2.证人证言:张某某、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钟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钟某某伤情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辨认人像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光盘六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刚

检察官助理陈忠志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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