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三台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商水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商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邱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刘某甲、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收购他人银行卡,并将收购银行卡售卖于被告人陈某某,经查证陈某某、刘某甲、邱某某共计买卖银行卡为14、7、6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证明、前科证明、涉案物品照片、扣押清单;

2、证人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邱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义林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邱某某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