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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7223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现住商水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周口市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商水县**镇至**乡公路**桥路口附近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豫P*****号“宝骏”牌小型汽车发生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江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江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9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检测报告、周口人合医院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放车通知单、现场检测报告书;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商)公(刑)鉴(痕检)字[2020]038号商水县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清晔

检察官助理:许吉光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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