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一部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住商水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豫PZU***小型汽车行驶至**镇街**镇附近,被商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9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李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5.视频资料: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庆贺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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