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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张**,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2197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楚庄村李祠堂村**号,现租住商丘市梁园区锦绣路欧苑小区18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被告人 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8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张**酒后驾驶豫NG735K号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平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平原路地下道北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张**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张*、杨**的证言;4、被告人张**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东

                检察员:万  琦

二0二0年九月四日

附:1、被告人张**现取保候审(15503******)。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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