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11月6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张*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带着一只猎狗来到唐河县古城乡徐岗村委附近的田地中,张*佩戴头灯,采用强光照射、猎狗抓捕的方法进行狩猎,在狩猎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核查,张*捕获野兔一只。
经查明,唐河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11日发布通告,唐河县全县范围内禁猎,禁猎期为2019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5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证明材料;
1、 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
1、 扣押物品清单、捕获猎物照片;
1、 唐河县人民政府通告、三有动物名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狩猎法规,在禁止捕猎的时间和区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振东
检察官助理:陈殿基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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