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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897号 

被告人某某,男,出生于19*****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8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王集乡某某村。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20年11月2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唐河县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区的通告》,该通告规定:唐河县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禁猎期为2019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5日,禁猎对象为国家和河南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020年1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鄂某某在唐河县王集乡某某村某某组东边田地沟里携带夜间照明灯,手拿网兜,采用夜间照明方法,在田地、沟边非法狩猎雉鸡(唐河当地野鸡)及鹌鹑,被夜间执勤巡逻的唐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清点,鄂某某已捕雉鸡(唐河当地野鸡)4只及鹌鹑2只。依照《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雉鸡、鹌鹑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区的通告》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2、证人鄂某甲、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查获的电瓶、网兜及夜间照明灯具等照片;

5、唐河县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鄂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聚科

书记员:韩玉阳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鄂某某现住唐河县王集乡某某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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