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咸秦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葛某甲,曾用名葛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乾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镇**村**号,现住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村。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4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9825元;2008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5万元。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葛某甲在咸阳市秦都区**十字,用液压钳剪断“**火锅”店门锁,盗走收银台现金400元、保险柜1个,内有现金1600元。
2、2020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葛某甲在咸阳市渭城区**路,用液压钳剪断“**闷锅”店门锁,盗走店内保险柜1个,内有现金2000元。
3、2020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葛某甲在咸阳市秦都区**小区门口,用液压钳剪断“**鱼坊”店门锁,盗走店内虎牌保险柜1个(价值497元),内有现金2000元。
4、2020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葛某甲在咸阳市秦都区**路**西侧,用液压钳剪断“**味道”店门锁,又用店内菜刀撬开收银台抽屉,盗走抽屉内芙蓉王牌黄色硬盒翻盖香烟3盒(价值75元)、现金1500元。随后又在**路**南侧,用液压钳剪断“**鱼馆”店门锁,盗走店内保险柜1个,内有芙蓉王牌黄色硬盒翻盖香烟1条(价值235元)、猴王牌磨砂猴香烟1条(价值105元,追退4盒)、现金2700元。
5、2020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葛某甲在咸阳市秦都区**路,用液压钳剪断“**饭店”门锁,盗走店内现金150元、华为牌畅想6白色手机(内存4G)1部(价值276元)、oppo牌R9Splus金色手机(内存4G)1部(价值50元)。
6、2020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葛某甲在咸阳市秦都区**路,用液压钳剪断“**大药房”店门锁,盗走收银台现金700元、保险柜1个,内有现金5000元。
7、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葛某甲在咸阳市秦都区**路**十字,用液压钳剪断“**”水果店门锁,盗走店内保险柜1个、内有现金8000元,柜员机钱柜1个、内有现金2000元,oppo牌R9S型手机(内存4G+64G)1部(价值372元,已追退)。
8、2020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葛某甲在咸阳市秦都区**路,用液压钳剪断“**大锅台”店门锁,盗走店内oppo牌R9S型手机(内存4G+64G)1部(价值165元,已追退)。随后又在咸阳市秦都区**路**楼下,用液压钳剪断“**”化妆品店门锁,盗走店内现金1000元、化妆品后whoo天气丹花献三件套2套(价值2560元,已追退)、后whoo津率享红华凝香4+3件套(深)1套(价值880元)、后whoo拱辰享气韵生三件套(透黄)2套(价值1560元,追退1套)、ELS怡丽丝尔优悦活颜奢宠紧致焕颜霜(45g)2盒(价值1190元,追退1盒)。
案发后,被告人葛某甲分别向各被害人退赔共计人民币3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搜查、提取、辨认、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50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部分退赔,且有部分赃物被追退,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已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葛某甲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惠娟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葛某甲现押秦都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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