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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某某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赵**,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新疆****有限公司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组住新疆和某某**管委会**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12日经和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经和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和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0日9时48分左右,被告人赵**驾驶**号车以时速55km/h由东向西行驶至和某某开发区科技路与昆仑路交叉路口路段处(和某某村道083线,此路段限速40km/h),车体前侧与由北向南时速76km/h行驶的被害人马***驾驶的新R**号车体左侧中部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被害人马***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赵**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马***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报警并拨打120急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被告人赵**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的近亲属出具的谅解书、证明、民事诉求;

4、鉴定意见:新中信司鉴中心[2020]交鉴字第1817、4325、43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

6、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马***负次要责任,根据201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二个月拘役或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玲玲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和某某***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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