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城院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03197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和浩特市回民区**路**宿舍**栋**号,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路**宿舍**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1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亮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以给被害人王某某的妻子高某某调动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6万元人民币。2018年11月9日,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北路驰骋小区,被告人张某某以给被害人王某某的妻子高某某调动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张亮将骗取的款项用于还小额贷款、购买瓷器和日常消费。案发后,被告人张亮的家属给被害人王某某退赔人民币21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张亮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被害人人民币2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瑞广
2020年7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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