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梨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公主岭市**传媒工作人员,现住梨树县**镇**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醉酒驾驶吉C****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县至**镇出城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任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梨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野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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