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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梨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梨树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9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韩某某发生口角后将其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韩某某鼻部损伤之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供述与辩解;

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梨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野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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