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梨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梨树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中午,被告人刘某甲醉酒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从其家出发行驶至梨树镇*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梨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晓明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已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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