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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梨检一部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梨树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梨树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梨树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四平市铁西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倪某甲、倪某乙、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董某某、倪某甲、倪某乙、王某某在梨树县**乡**村水库闸门河沟附近捕捉林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共抓获林蛙202只。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倪某甲、倪某乙、王某某捕捉的林蛙物种为中国林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倪某甲、倪某乙、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倪某甲、倪某乙、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倪某甲、倪某乙、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非法狩猎林蛙202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倪某甲、倪某乙、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梨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野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倪某甲、倪某乙、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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