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梨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梨树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将购得的四张粘网架设在梨树县*镇*村六组自家种植的谷子地中捕鸟。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人证言;
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梨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锦岩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