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林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住安图县万宝镇**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吉林省大石头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石头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间,被告人孟某某为自家准备烧柴,携带油锯和斧子,驾驶他人农用四轮车,进入大石头林业局**林场**林班**小班内,采伐天然林木,运至家中。经延边林业科学研究院鉴定,天然林木共计102棵,立木蓄积2.1229立方米,原木材积0.905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52.91元。案发后,涉案木材返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自愿与被害单位达成补植林木协议,缴纳补植林木款452.91元,拟补植林木122株,补植面积2.24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一台、斧子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延边林业科学研究院技术鉴定报告;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形,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单处罚金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甄国萍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卷宗三册、《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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