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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县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5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吉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因担心生长在吉安县**镇**村**村“后垅山”山场其房屋旁边的两棵樟树影响其房屋安全以及其儿子建新房,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利用木质楼梯爬上樟树主干,用手锯在一棵樟树离地径3.2米和3.4米处分别锯断一根主枝,在另一棵樟树离地径4.6米处锯断一根主枝。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经鉴定,被胡某某毁坏的两棵樟树为香樟,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立木蓄积合计1.4206立方米,其中第一棵立木蓄积为0.6938立方米,第二棵立木蓄积为0.7268立方米;第一棵樟树采截后严重影响其正常生长,第二棵樟树采截后一定影响其正常生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记录证明、作案工具照片、指认现场照片;2.证人胡某甲、胡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毁坏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二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建红

检察官助理:肖雪婷

2020年8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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