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97********,汉族,初中毕业,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乐县***乡***南街**号,现住:河南省南乐县***乡***南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7时22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J*****白色北京现代小型轿车从南乐县***乡*村沿道路行驶至南乐县开元北路***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吉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鉴定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且具有悔罪表现,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军
附: 2020年9月29日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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